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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儀服務 | 禮儀小常識 SENSE OF ETIQUETTE 
 

初終之儀節

所謂「初終」是指病人斷氣之際,一天之內所要做的事相當繁多,由於此時子孫心情非常悲慟,加以時間十分倉促,因此行事必須特別小心謹慎。 

  1. 隨侍在側 
       病人移至大廳水舖之後,子女即必須隨侍在側,不可單獨留病人在大廳,以免病人去世不知是幾時嚥氣,徒留遺憾。病人在彌留階段,家屬不可哭泣。 

     
  2. 舉哀 
    病人一旦斷氣死亡,魂魄一分為二,體魄留於水舖,靈魂則茫然不知其所在,依俗於門口焚燒一頂紙轎(車)供靈魂乘用,俗稱「燒魂轎」,以大碗公為香爐焚香拜亡靈,有地區並且須於門外打碎一只瓷碗,並唸「碗破家圓」後,全家大小始舉哀慟哭,哭時男女應左右站立,不可拉扯屍體,必將眼淚滴在屍體上面,儒家重視人倫感情,故以哭泣辟踊以盡其哀;佛教界人士則以為死者去世八小時之內,八識未完全脫離形體,子孫不可移動其形體,亦不得哭泣,以免死者心生貪痴,顛倒妄想。 

     
  3. 易枕與蓋水被 
    舉哀後,子孫即用石頭或一支大銀紙作為屍枕,傳說如此子孫才會「頭殼硬」(聰明之意),實則將頭墊高後屍首才會收下巴,不致張口嚇人,而且較不易腐臭。傳統舊俗,須在死者口中放一枚銀幣(或剪紅紙代替),即所謂(含殮)之含。此時屍眼若睜開未閤,宜取銀紙加以揩合。屍身棉被須去除,改罩水被(一大塊白布中綴紅布),一時無水被可蓋被單,用意除覆其形外,也是避免蓋棉被容易發臭。 

     
  4. 陳設腳尾物 
    死者頭內腳外,腳尾處依俗須陳列腳尾飯一碗,此飯昔日須於露天炊煮,用大碗盛滿,越滿越好,飯上放一粒熟鴨蛋並正插一雙竹筷,供死者享用以便上路;另置腳尾火(油錡仔)、腳尾爐(用碗公盛砂做香爐),並燒腳尾錢(小銀),供死者做盤纏,應慢慢燒,勿燒太急太多,以免室溫升高,加速屍體腐臭。 

     
  5. 變服 
    初終尚無孝服,為表示悲哀之意,應改變平常之服飾。 

     
  6. 帷堂與闔扉 
    帷堂俗稱「吊九條」,即以一全匹白布,用竹竿架吊起,彎九次後將屍床圍起來,目的在隔開內外,同時須將門扉關一扇,以防日月光照射到屍身上。 

     
  7. 門外示喪與為鄰人掛紅 
    家有喪事應於門外張貼告示,以白紙黑字寫明「嚴制」(父喪)或「慈制」(母喪)或「喪中」(長輩尚在晚輩去世時用之)。紅色春聯應撕除,用油漆書寫的紅聯則應貼上白紙條。喪家子孫及幫忙人員於料理喪事期間難免干擾鄰居,或借用物品,為敦鄰居,應為附近鄰居大門貼一塊紅紙,以示吉凶有別。紅紙於出殯日啟靈後始撕除,並由道士洗淨,貼上淨符。 

     
  8. 守舖與關貓 
    親人死後,子孫哀慟不忍,必須小心看守,孝男夜則席地而眠(昔日籍稻草為席,叫「寢苫枕塊」),稱為守舖。守舖除了哀傷親人之死不忍離開寸步之外,尚可預防親人因休克「死亡」復活而乏人急救,有親友來弔祭時不致無人照應,同時也防止肉食性貓科動物之毀損屍體。 

     
  9. 請人買布料、製(租)孝服與孝誌 
    喪事所用布料以白布為最多,孝服若是自製,則須採購五服(麻、苧、藍、黃、紅)布料;喪服,依與死者關係親疏,制有區別: 
    麻布:子女、兒媳、長孫用之,為最重孝。 
    苧布:孫、甥、姪用,為次重孝。 
    白布:與死者同輩或外親用之。 
    紅布:與死者第四代孫用,含有四代同堂為榮之意。 
    現在各地葬儀社、老人嫁粧店或特殊雜貨店皆備有孝服出租,城市地區喪家大都採用租借,很少有人自製。孝誌是供死者子孫帶在頭上或臂上以示居喪之標誌。 

     
  10. 看日與辦理死亡登記 
    喪事重忌諱,入木(大殮)、轉柩、落葬等均須選日選時。一般是先看入木時辰,然後才看墓地,墓地決定後再看出殯之時日。喪家請人代為看日擇時,必須提供死者本身及其兒子(若妻喪還須包含其夫)之生辰八字以供參考。因病去世者可逕向診病之公私立醫院或診所請求開具死亡證明書,死於意外者須報請檢察官與法醫驗屍後始開立。家屬持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,然後才能入殮。 

     
  11. 報喪 
    入木時辰看好便可報喪,父喪要報伯叔、妓母等,母喪則要通知外家,俗稱「報白」。母舅以外的親戚,可以央人代為報喪,或用電話通報。母喪,娘家來弔,孝男等須至門外跪接(父喪時不用跪接母舅)。至親好友聞耗起抵喪家,向遺體焚香致奠(舊稱「覓喪」),家屬須在旁向死者稟報,昔日女眷且須舉哀。 

     
  12. 買棺 
    俗稱「買大厝」,父喪由伯叔一人陪孝男去,母喪由外家一人陪孝男去,另外可請一位懂木材之鄰友作陪。棺木,土葬與火化所用不同。近年公墓公園化,推行輪葬制度,若干年後即開墳檢骨,即便是土葬,棺木亦不須過於講究。 

     
  13. 宗教法事 
    初喪未入殮請道士或僧尼唸經,稱為「唸腳尾經」;或者俟入殮時再一併舉行,稱為「入木法事」。 

     
  14. 組治喪委員會 
    本身或子女當中具有崇高社會地位者,或交遊廣闊者,死後應由其朋友或長官、同事、僚屬組成治喪委員會,討論及安排治喪事宜。所列委員,必須真正能到場開會執事之人,否則不應列名,以免助長社會浮誇氣息。

殯葬禮俗簡介 ( 一 ) 處理喪事之基本觀念

台灣自光復以後,經政府勵精圖治,早已由農業社會進入精密工業社會,而資訊時代人們因經濟繁榮與富足,由光復初期打赤腳、穿木屐一躍而為西裝革履;三輪車完全不見了,代之而起的是汽車在街上大排長龍,更多是摩托車,平均每戶兩部,成為世界之冠。可是關於喪儀方面卻承襲明清及日據時代之舊制。當然其中部份已隨時代之改良,但大都因襲舊習。 
國人平日皆忌言喪事,喜談吉慶,故遇家族中有喪事發生,即無從料理,一切聽從葬儀社、僧道及地方上三兩位幹辦(頭兄)。結果花了一大堆不必要的錢。因此,既然有生就有死,為了替親長辦理喪事,避免花錢又受氣,破壞喪事哀戚之情,故處理喪事之基本觀念,為人家屬者不能不知。

基本上傳統的臺閩地區喪葬活動是由一系列的儀式所組成,而非一單一的典禮。整個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;即「殮」(淨身入館)、「殯」(停棺祭拜)、與「葬」(造墳入土),每一階段都具有一些特殊的儀式和陳設。從這些儀式,以及儀式與儀式銜接關係中,可對臺閩地區喪葬活動有大體上的了解。以上三階段進一步說明如后: 

一、 殮-主要在對死者身體做一番恭敬的處置及掩藏。 
二、 殯-主要係停放死者進行弔唁,安排後續喪事為主。 
三、 葬-主要以告別及安頓死者最後歸宿為主。

前者所述是以程序、空間加以說明,另外不同的宗教亦有不同的生死觀與葬儀,以下,略述台灣地區各宗教的生死觀與葬儀。 

  1. 佛教與葬儀 
    佛教認為死亡不足懼。死可以是輪迴的開始,也可以是解脫的來臨,完全看個人是否能夠徹底放下而定。因此,佛教主張葬儀簡單、隆重即可。靈前不宜用葷腥祭祀亡者,應以香花、素食、蔬果供養,遺體最好採用火化。奠儀除喪葬費用及生活所需之外,其餘最好供養三寶,弘法利生或公益慈善用途,將功德迴向亡者。 

     
  2. 道教與葬儀 
    道教與佛教在為人治喪、送葬的觀念與習俗上,有相似之處。佛教講求超度亡靈,以求早日轉生。道教則講求煉度「薦亡」,早日練成「真行」。因此,台灣道教強調「薦亡」的儀式。由於台灣地區之道教接近天師道,為喪家所做的功德以課誦經懺為主。在恭請三清做主的情形下,請亡魂至壇前,為他課誦「度人經」「太上三元慈悲減罪水懺」「冥王經」等,透過「給牒」、「過橋」以示亡魂已被超拔渡化,不會沉淪於地獄之中。 

     
  3. 天主教(基督教)與葬儀 
    基督教徒相信耶蘇的死亡與復活,人可透過對主的信仰,改變人與死亡的關係。沒有信仰的死亡是上帝的罪罰,有主信仰的死亡則是永生的開始。因此,為了保持生命的完整,基督宗教在葬法上採取「土葬」的方式。但天主教近年來亦容許教徒採用「火葬」的方式。墳場中基督教墳墓之墓碑及雕塑造型之精緻,可以藝術精品森林形容。 

     
  4. 回教與葬儀 
    回教認為人們都要經歷今世和後世。今世是暫時的,後世是永久的。後世才是生命永恆的歸宿。因此,在葬式上有土葬及灑葬兩種。其中,土葬不用棺墎,而是直接將屍體放入土中,以符合「入土為安,回歸本原」之意。至於是否要留墳頭和立石碑則沒有特別規定,有的地區在屍體埋好之後,只在上面簡單蓋上一塊石板而已。另外,灑葬則是親人將骨灰灑散於花園或火葬場內之草坪上,並由火葬場闢一專區(牆),提供家屬釘牌誌念。 


(二)喪葬禮節

一、 臨終前之準備 

生、老、病、死,乃是人生自然現象,有病不可諱疾忌醫,病重難醫之時,為人子孫者一方面固然心情沉重,一方面也不能不為病人作萬一之準備工作。 

  1. 供廳與舖水舖 
    傳統習慣,病人自知將終,皆會指定以大廳為其「正終」之所,因此病人危急之前,子孫應先將大廳打掃乾淨,準備舖放水舖,俗稱「併廳」。併廳後,即要舖水舖,以厚木板一張(六尺長三尺寬左右)用椅子墊高置於廳旁,勿緊靠牆壁。 

     
  2. 壽衣 
    人死穿以入殮的衣服稱為「壽衣」,當病人危急之前,家屬即應為他準備好。 

     
  3. 遮神 
    病人以大廳為正終之所,大廳供奉有神明、祖先,一旦氣絕,要沐浴、更衣等,怕對神明、祖先不敬(俗稱「見刺」)因此,將病人自臥室移出大廳時,必須用米篩或紅紙遮住神明及祖先牌位,俗稱遮神,大殮入棺後再除去。 

     
  4. 宗教信仰之配合 
    由於一般民間信仰,人死後靈魂須乘轎(現在或改用汽車)赴陰間,因而一斷氣即須在戶外焚燒一頂紙製魂轎,同時要在腳尾供腳尾碗、點腳尾燈、燒腳尾香與紙,這些宗教物品不須在在去世前即準備在家中,但須有所計劃,以免事出倉促,有所失誤,空留遺憾。至於有宗教信仰者,可於臨終前安排教友探望,如淨土宗佛教常有臨終助念之舉;而天主教之神父亦常到病危教友家中,為病危教友舉行臨終傅油禮(今已改名為「病人傅油禮」),如此可以堅定教徒之信仰,減輕他對死亡之恐懼。 

二、 初終之儀節

所謂「初終」是指病人斷氣之際,一天之內所要做的事相當繁多,由於此時子孫心情非常悲慟,加以時間十分倉促,因此行事必須特別小心謹慎。 

  1. 隨侍在側 
    病人移至大廳水舖之後,子女即必須隨侍在側,不可單獨留病人在大廳,以免病人去世不知是幾時嚥氣,徒留遺憾。病人在彌留階段,家屬不可哭泣。 

     
  2. 舉哀 
    病人一旦斷氣死亡,魂魄一分為二,體魄留於水舖,靈魂則茫然不知其所在,依俗於門口焚燒一頂紙轎(車)供靈魂乘用,俗稱「燒魂轎」,以大碗公為香爐焚香拜亡靈,有地區並且須於門外打碎一只瓷碗,並唸「碗破家圓」後,全家大小始舉哀慟哭,哭時男女應左右站立,不可拉扯屍體,必將眼淚滴在屍體上面,儒家重視人倫感情,故以哭泣辟踊以盡其哀;佛教界人士則以為死者去世八小時之內,八識未完全脫離形體,子孫不可移動其形體,亦不得哭泣,以免死者心生貪痴,顛倒妄想。


喪事發生後準備事物

喪事一旦發生需盡哀,但絕不可過份傷心而章法大亂,致無法處理後事形成因噎廢食之現象。因而當父母臨終實須鎮靜,在前一節已將處理事項解說,接著是喪事後接連三天內有幾點重要事項必須辦理的。

第一天: 
找一位行家之親友協助治喪,聘宗教師,採辦棺材(大壽),覓一家葬儀社,準備「收斂」事宜,或直接入殯儀館站存冰庫。

第二天: 
決定火化或土葬,辦理死亡證明及埋葬許可(火化許可,)聯繫殯儀館(火化場)事宜,因埋葬(火化)時間而決定出殯時刻,謄寫家族名單印訃聞。

第三天: 
決定作七的方式及是否要做法事,敦聘請各項協助治喪人員、奠禮之應辦物品,安葬(火化)應備用品等,再寄發訃聞。

做七

一)意義:
每「七天」過依次王官(陰府之檢察官,其職司是將亡者提詢,以生前所作所為為善為惡加以偵訊),共有十位王官長李十殿,其中第八殿至第十殿,已經百日之後(經做旬時四位判官已判決)之負責之王官,判官審問前,共有七位王官,「七七」四十九天,要過七位王官,因為七天做一次,所以稱「做七」。亡魂經由頭七到一殿、二七到二殿、七七到七殿,再經八、九、十殿而後投生。因而子孫在父母死後做「法事」,倒不如生前多行「善事」,行善積德,不但可以蔭父母也可以蔭子女。有德者死後可經由福神帶路,不必做法,便可自由暢行。否則「誦經超渡」祈求亡魂能超生,好比「行賄通關」似的。應鼓勵世人行孝積善才是至高至上。子孫群集唸「孝經」一刻孝思當能直沖天霄,以達「報恩」之方式。 

(二)日子的計算:
以亡者嚥氣當日算起為第一天。一天有十二時辰:子(夜十一 - 一)、丑(一-三)、寅(三-五)、酉(五-七)、戊(七-九)、亥(九-十一),一時為兩個小時,依國人習俗子時(夜十一時)起即當做翌日起算,逝世當天算起,至第六天夜就開始做七,翌日午前「拜七」,必須做七次「七」,合計四十九天。由於工商科技社會,子孫各行各業式繁,目前往往將做七縮短成二十四天、十四天、七天等做法,又稱「拔日」。 

(三)做七的功能: 
報恩:以做七之奠弔,期望是使父母在陰間能安然舒適、過王順利。 
懷恩:藉做七之動作,期使父母能回來一趟。故而頭七之丑時起相傳亡魂都會回家一趟,「看看子孫是否能生活下去」、「那件事情忘了交待」,因此有相當多地區的人,頭七會夢到親人,甚至有人當頭七時,於靈幃旁地上灑粉以便鑑別。 

(四)由何人負責主事 


殯葬禮俗應改進事項

我國自古以來 , 對養生送死之道即極重視,尤是喪葬禮儀,久遠深植人們心裡與生活中,觀察現階段的台灣社會,每遇喪舉都是各行其道甚而五花八門,無奇不有。以致頑而不化的儀式,形成非悲非喜的場面到處可見。其舖張浪費的場面,亦比比皆是。奢侈敗壞的民俗,可見一般。因此,如何做好真正的「葬之以禮」,以下有些值得改進與重視的事項,可改善社會風氣,提昇殯葬文化。 

  1. 宜於斷氣後移舖  
    以人道立場而言,未斷氣前移舖,對於病重垂危者的身體、精神,可謂變相的虐待。因病人在臨終前,身衰力乏,此時移舖,不論背負、抱持或抬移他處,勢必加深其痛苦與病情,無異加速其死亡,故應加強宣導,儘量讓病者在床上安息,以減輕其痛苦。  

     
  2. 革除逝於外者不得運回家中之陋俗  
    病人住院治療,並非斷絕生望,而家屬唯恐患者猝逝,遂提前辦出院,致病者不能續獲妥適醫療,因此加速病情惡化,終致不治者往往有之。類此習俗,實非良俗,允宜儘速予以革除。  

     
  3. 革除以擴音器誦經的陋俗  
    部份地區於病人斷氣後,或亡者入殮時,多有開魂路的習慣,必僱用道士誦經作法事,使用擴音器,雖在深夜,喧囂不已,鄰人不堪其擾,卻不便干涉,應宣導勿使用擴音器,使公共安寧得以維持。  

     
  4. 革除殯儀從義人員擅改正當禮俗的陋習  
    本省民間臨終至入殮禮俗,在鄉間頗為繁雜,又牽強附會,迷信色彩太濃。反之,在都市或因喪家工作繁忙,或不諳禮俗,多數委託葬儀社全權處理,將部份有意義的禮俗略而不用,縱或用之,亦多失之過簡,而草率不敬。反之,出殯之日卻大肆舖張浪費,實有待儘速改進。  

     
  5. 所謂「忌中」一詞亟應廢止  
    目前通行習俗,凡家中尊長或父母逝世者,每每以白紙書「忌中」二字貼於門上,日久相沿,照用不誤。卻不知這是日本習俗。我國古禮,遇父、母喪,則書「嚴制」、「慈制」,未見有稱「忌中」者,父母尚存,而子女逝世時宜用「喪中」。  

     
  6. 殯葬行列的各種「陣頭」悉獲革除  
    如電子琴花車、五子哭墓、孝女思親等,僱用孝女以虛偽之哭聲權充喪家子女哀痛之情,其虛情假意徒使人倫斷喪,有違孝道。  

     
  7. 送殯花車宜加限制  
    送殯花車太多,導致交通阻塞,縱然動員大批警力,猶不足以維持秩序,亟宜革除。  

     
  8. 嚴禁濫發訃聞  
    為徹底革新政風,改進社會習尚,允宜籲請機關首長或公務員,非與喪家沾親帶故者,一概不得擔任治喪委員會委員,更不得硬性規定參加公祭,濫發訃聞,俾能專心公務,端正官常。  

     
  9. 革除焚化「金童玉女」等陋俗  
    舊俗人死之後,通常用紙紮成金童玉女及深宅大院,於喪事將終時焚之。前者象徵中古時代帝王以人殉葬之陋俗。今則紙紮屋宇費用昂貴,造成浪費及影響公共安全,亳無意義。  

     
  10. 停柩(俗稱打桶)時間宜縮短  
    台灣地區氣候炎熱,尤以南部為甚。入殮之後停柩過久,勢必引起變化,無論都市鄉村,皆對衛生有害無益。故最好縮短停柩時間。  

     
  11. 迷信風水的習俗宜逐漸改進  
    風水之事始於陰陽家之言,在我國歷史文化由來已久,如欲一朝革除,誠非易事,應以堪輿學術研究並配合公墓制度之推行。逐漸減少選擇方位的陋習。  

     
  12. 倡導火化進塔  
    火葬盛行於佛教徒,新式火化方式費用低簾,儀式莊儀,簡單而隆重,有益環境清潔衛生,不需浪費土地,免除作墳及看風水,減少停柩時間。火化後供奉納骨堂(塔)內,定時誦經,可達慎終追遠之道,值得提倡。  

     
  13. 奠禮應莊嚴肅穆  
    孝眷不宜在奠禮進行中嚎啕大哭,以致影響奠禮的次序。依「國民禮儀範例」第十七條:親友之喪,應臨弔展奠,遠道者得函電致唁;奠弔時,應肅穆靜默,故奠禮進行當中不論任何人(包括賓客、葬儀工作人員、樂師等),不可聊天、走動、吸煙,以示對逝者之尊敬。  

     
  14. 治喪須知  
    為人治喪者應有「熱誠服務」之精神,對各項治喪事宜瞭若指掌,務期達到「死榮生哀」「慎終追遠」的理想,在不浪費的前提下做到莊嚴肅穆的地步。所以從嚥氣後直到返主回家的種種事宜必須做到完善為止。

理想的殯葬方式

火葬 
人「離開世間」對現實來說可能是一個終點,但卻是生命另一個境界的起點,如何將「它」安排的妥適、恰當,卻是大課題,如何做好「葬之以禮」落實「樸實孝道」的風尚,在這最神聖的時刻,我們惟有力求其儀式簡單寧靜、莊嚴肅穆。

當前本市地狹人稠、死亡人口劇增,寸土寸金之際,死人與活人爭地的狀況下,已到了「死」無葬身之地的地步,在經濟利用土地之政策原則下,我們實有提倡「火葬」之必要,火葬是現代最理想的喪葬方式。

一、 火葬優點

1. 節約土地:火葬所遺留之骨灰不多,處理方便,可安置於納骨堂(塔)內,能夠充分節約空間與土地。

2. 合乎衛生:火葬把屍體火化,無傳染疾病之危險。

3. 節省費用:土葬需購置墓地,且需買棺木、造墓、立碑等費用頗鉅,火葬則較為經濟,可將經費留作子孫教育費用或作慈善捐款,以行善立功。

4. 祭祀方便:骨灰供奉,處理容易,免除擇地的奔波,節省時間,無迷信之困擾且日後拜祭方便,甚至我們可以設計一種能存放骨灰匣之祖先牌位,將我們先人之骨灰安奉在家裡與我們長相左右。

5. 土葬(凶葬)若干年後尚有檢骨或洗骨之煩(即吉葬),如採火葬,則一次完成可免除困頓後人,亦可避免勞師動眾或觸景傷情。

二、「火葬」在國外較為流行,日本人多信佛教習用火葬,因此日本人幾乎皆以「火葬」處理,華人頗多之新加坡,由於情勢需要,以及政府的極力推行,民眾亦漸漸採行。目前我國風氣漸開,國人已逐漸接受火葬觀念,因此,火葬人數已逐年增加中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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